【宣導】各機關、團體發生符合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6條及附件15有關飛安相關事件時,應於時限內通報
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26日標準字第1115026678號函說明,各機關、團體發生符合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6條及附件15有關飛安相關事件時,應於時限內通報。
通報時,除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登錄之外,請依同條規定附件15之內容,同步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通報確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通報管道:
- 電話(上班時間):(02)2349-6067
- 電話(非上班時間):(02)2349-6300
- 傳真:(02)2349-6400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全文查詢與附件下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83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6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附件十五)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範圍內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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