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請周知所屬教職員生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8月25日臺教資(二)字第1110080521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著作權法第46條修正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俾利各級學校及教師遵循並保障著作權人權益,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本指引供各校及教師遵循。 三、檢送「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